112年度附民字第2632號
原 告 朱合義
被 告 黃茂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華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782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黃茂輝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朱合義對被告黃茂輝、華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