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497號
原 告 得勝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文彥
被 告 羅尚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尚緯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14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得勝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