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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76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65號
原      告  風雅小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名玉
被      告  黃培奇  住○○市○○區○○路00號4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培奇被訴詐欺案件,被告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遭不詳之人用於註冊露天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huihui931125」、「IZ0000000000」,其後在該平台刊登侵害原告風雅小舖有限公司著作財產權之廣告(即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15號判決附表二編號3、7部分),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遭不詳之人用於註冊露天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kjh00000000」、「cola37256」、「nmb889」、「cola223864」,其後在該平台刊登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廣告(即上開判決附表四編號3、4、5、9部分),業經本院退併辦,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