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829號
原 告 簡笙峰
被 告 朱雨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雨菲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莊惠真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