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逸剛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5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逸剛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因肇事足認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之3條第1項第2款之公共危險罪(原聲請書誤載本件被告所犯法條為「係犯刑法第185之3條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惟經檢察官以113年2月20日新北檢貞盛112偵57410字第1139020493號函加以更正之)。
三、爰
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
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0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而後自撞路旁燈桿,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素行(參本院卷之
前案紀錄表)、
智識程度、職業、家境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被告
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雖於112年12月27日修正施行,然修正後之本條文係將原有之第1項第3款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增列為第3款、第4款:「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是以被告本件所涉同法條第1款犯行並無更動,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變動,故本件尚無
新舊法比較之
適用,自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即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審判,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5410號
被 告 陳逸剛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逸剛於民國112年9月28日15時至15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居處飲用酒類後,
猶輕忽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能力及公共安全之影響,於
翌日(29日)4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上路。在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燈桿前,因飲用酒類後注意、反應能力顯著降低而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自撞路旁燈桿,並受有臉部挫傷等傷害。
嗣到場警員於同日5時41分許對陳逸剛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0毫克,
復於同日而8時39分許對其進行直線、平衡、畫圓等觀察測試,結果為手腳部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及所繪線條顫抖、超出內部同心圓邊框等況,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逸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
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
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交通分隊測試觀察紀錄表。
(五)案發後之現場、本案汽車之外觀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之3條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