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王旭平
被 告 程偉傑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9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