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他調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偵字第19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榮富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裁定停止審判。
嗣被告於113年11月17日
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是原
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琬薇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