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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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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他調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調查停止審判原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他調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偵字第19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榮富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裁定停止審判。被告於113年11月1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