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王鴻烈
王俐云
被 告 羅國華
李庠和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羅國華、李庠和、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案件,經原告王鴻烈、王俐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