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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王鴻烈


            王俐云


被      告  羅國華

            李庠和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羅國華、李庠和、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案件,經原告王鴻烈、王俐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