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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10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明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俊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5號、112年度毒偵字3360號、112年度毒偵字3819號、112年度毒偵字4081號、112年度毒偵字4250號、112年度毒偵字4766號、112年度毒偵字5319號、112年度毒偵字5894號、112年度毒偵字6352號、113年度毒偵字162號、113年度毒偵字311號及113年度毒偵字1146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臺北榮民總醫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編號1、2①、3、4①、5及6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而如附表編號2②、4②所示之物,因所含第二級毒品成分,客觀上難以全數刮除,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視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認係違禁物。
 ㈡被告前於111年12月6日及111年3月8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3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檢察官以該等犯行均係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5、3360、3819、4081、4250、4766、5319、5894、6352號、113年度毒偵字162、311、114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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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行為時間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807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5號卷第45頁)
111年12月6日某時
2
①白色透明結晶2包(毛重合計2.52公克,總淨重合計2.202公克,驗餘毛重合計2.517公克)
②吸食器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898號第181、183頁)
111年10日26日22時30分
3
晶體2包(毛重合計2.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371號鑑驗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250號卷第62-2頁)
112年7月12日中午
4
①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驗餘淨重合計5.1736公克)
②吸食器2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766號卷第78、79頁)
112年8月13日7時
5
白色或透明晶體6包(驗餘淨重合計18.771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352號卷第31頁)
112年9月18日22時
6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7.586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11號第67頁)
112年12月10日18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