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94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總毛重零點陸玖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志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94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總毛重0.70公克)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3309)1紙附卷可憑,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邱志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86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本件被告於109年12月12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94號、第795號、第7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裁定及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案警方於109年12月13日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包總毛重0.70公克、取1包進行分析、使用0.004公克,故2包剩餘總毛重為0.696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