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漢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86號、第1188號),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楊漢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86、1187、1188、118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1、7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共驗餘淨重2.3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2447公克、純質淨重12.8549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鑑定書(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18號)、警員蔡佳叡職務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民國112年9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附卷
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楊漢淵前因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犯行,經本院以
112年度毒聲字第485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2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為
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86號、第1187號、第1188號、第118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1號、第7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本院裁定及新北檢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
在卷可稽;又本案警方分別於111年7月23日、112年8月4日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
持有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經鑑定結果均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檢驗報告欄所示文件各1份在卷
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
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18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警員蔡佳叡112年4月30日職務報告 | |
| |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16.2447公克、純質淨重12.8549公克) | |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9月26日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