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怡婷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
收
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04、1105、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黃怡婷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04、1105、1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得
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
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
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
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
銷燬。
三、
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04、1105、1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檢出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核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連同無法析離之殘渣袋、分裝勺、玻璃球、吸食器,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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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