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穎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明穎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07號、第1209號、第1210號、第121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1支,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明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07號、第1209號、第1210號、第121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
可稽;而扣案含殘渣之吸管1支,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法進行
鑑定,檢驗結果確檢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鑑定機構所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
附卷可稽。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