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孟鈞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6069號),聲請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參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淨重0.438公克,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
鑑定實驗室110年9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
可佐,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大麻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069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
緩起訴處分書存卷
可參。而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438公克),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該實驗室110年9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
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
聲請人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