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004號),
聲請人請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零點九五一五公克,含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振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04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所查扣之結晶1包,經送
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
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04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8004號卷第14至15頁);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扣案之結晶1包(驗前淨重0.9545公克、驗餘淨重0.951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日UL/202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
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卷第31至35、第81頁),
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