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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1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004號),聲請人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零點九五一五公克,含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振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所查扣之結晶1包,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8004號卷第14至15頁);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扣案之結晶1包(驗前淨重0.9545公克、驗餘淨重0.951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日UL/202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卷第31至35、第81頁),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