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安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字第5273號、110 年度緩字第1769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2 年度執聲沒字第4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淨重零點肆零伍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零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署110 年毒偵字第5273號被告葉家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112 年4 月4 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淨重0.4051公克,驗餘淨重0.4024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
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