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芬柱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聲請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參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被告李芬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37公克),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2年12月2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537公克),經
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
可憑,確屬違禁物無疑,
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包含於上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周勁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