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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18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駿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參公克)、玻璃球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駿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5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13公克)、玻璃球1個(內含無從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等,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駿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13公克)、玻璃球1個,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亦有該鑑定機構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紙附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