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書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144
號),經檢察官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981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均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
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4月21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為
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5月6日確定,緩起訴
期間為1年6月,已於112年11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296號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被告提示簡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
無訛。而該案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
鑑定書在卷
可參,
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同沒收銷燬之。而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麗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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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毛重0.8764公克、淨重0.701公克、驗餘淨重0.6981公克。 |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5日毒品成分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0,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卷第52頁) |
| | |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5日毒品成分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0,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卷第5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