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皇甫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外包裝袋參個,合計驗餘淨重零點伍陸貳伍公克)、針筒陸支、殘渣袋柒個及含殘渣之吸管壹根,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施皇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74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期滿。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前淨重0.5652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5625公克)、針筒6支、殘渣袋7個及含殘渣之吸管1根,因屬
違禁物,爰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7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6月7日確定,
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於112年12月6日期滿而未經撤銷
等情,
業據本院核閱上開
偵查卷宗
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稽。而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合計驗前淨重0.5652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5625公克),經鑑驗結果,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一)、(二)附卷足考(毒偵字卷第51頁),
堪認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3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扣案之針筒6支、殘渣袋7個及含殘渣之吸管1根,經乙醇沖洗,均檢出其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因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
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