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水木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601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李水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60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
違禁物,有附表所示
鑑定書
可證,爰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60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前開
不起訴處分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存卷
可參,足認屬違禁物無誤;另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從而,
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曾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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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0.465公克,驗餘淨重0.462公克。 |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239號卷第109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