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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5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慧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63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慧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631號為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玻璃球2顆、鼻管1支,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陳慧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本件被告於112年8月6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6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書
1
玻璃球2支
經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631號卷第23頁)
2
鼻管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