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慧玲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631號),聲請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慧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63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玻璃球2顆、鼻管1支,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
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附卷
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
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陳慧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本件被告於112年8月6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為
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63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新北檢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書1份
在卷可稽;又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1份在卷
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
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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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631號卷第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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