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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進川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簽結在案,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進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3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35、36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7號為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之112年2月25日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30日簽結在案等情,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該案件中為警查扣之香菸1支,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卷第44頁)附卷可憑,而香菸上殘留之毒品已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核屬違禁物,應依前述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