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川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聲請
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進川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簽結在案,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進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3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35、36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7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之112年2月25日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30日簽結在案
等情,此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被告於該案件中為警查扣之香菸1支,經
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卷第44頁)附卷可憑,而香菸上殘留之毒品已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
核屬違禁物,應依前述規定沒收銷燬之。
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