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騰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點三六二八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62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游騰山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20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檢察官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6月14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563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自111年6月14日至112年12月13日止,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該案件中為警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淨重0.3630公克,驗餘淨重0.3628公克),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980號卷宗第119頁)附卷可憑,核屬違禁物,應依前述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時取樣部分,已因檢驗後耗盡不存在,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知。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