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聖賢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986號、第2838號),聲請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986號、第2838號(聲請書漏載)被告許聖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3年1月7日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58公克),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86號、第2838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月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558公克),經
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
可憑,確屬違禁物無疑,
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包含於上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周勁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