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俊銘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先後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日期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有如附表所示之事證附卷可憑。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因無戒治必要釋放出所,復經檢察官認附表編號二、三犯行亦為該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效力所及,而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一併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既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被告遭查獲之日期
扣案物及數量、重量
卷證出處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3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636號
108年12月18日19時30分許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97公克,純質淨重1.22公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0480號鑑定書各1份(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31號卷第33-36頁、第39頁、第47-53頁、第75頁)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83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417號
109年3月22日8時50分許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合計淨重2.35公克,純質淨重1.67公克)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4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656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839號卷第26-30頁、第35-41頁、第57頁、第62-63頁)
同上
同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餘合計淨重20.7481公克,純質淨重16.489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