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位宏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3353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PORTER」商標圖樣之包包貳佰貳拾肆個、零錢包參佰參拾玖個、旅行包捌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353號被告張位宏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1月3日期滿。扣案之仿冒「PORTER」商標圖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蘇一紋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353號為緩起訴處分,
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9號處分書駁回
再議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3年1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
業據本院核閱
上揭偵查案件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扣案之仿「PORTER」商標圖樣之包包224個、零錢包339個、旅行包8個(含警方購證1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商標權侵害
鑑定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聲明書在卷
可佐(見111偵33353卷第12至17頁、第34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在卷可稽(見111偵33353卷第28至29頁)。是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上開物品,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