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佳妤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6433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賴佳妤
因違反商標
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4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民國113年1月13日緩起訴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
按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商標
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而商標
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
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433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113年1月13日緩起訴期滿
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註冊商標之商品
,有如附表「證據與出處」欄所列證據在卷可考,足認前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鍵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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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⒈國際影視有線公司 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12至20頁背面)。 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22至25頁背面)。 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 搜索扣押、筆錄(見偵卷第29至30、32、33頁)。 ⒋扣案物照片(見偵卷第7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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