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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佳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64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佳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4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民國113年1月13日緩起訴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4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113年1月13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註冊商標之商品,有如附表「證據與出處」欄所列證據在卷可考足認前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仿冒商標
備註
證據與出處
1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枕頭37件
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11白保2652號;原箱2箱,第1箱
⒈國際影視有線公司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12至20頁背面)。
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22至25頁背面)。
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見偵卷第29至30、32、33頁)。
⒋扣案物照片(見偵卷第70頁)。
2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手機飾品84件
111白保2652號;原箱2箱,第1箱
3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手機座墊11件
111白保2652號;原箱2箱,第2箱
4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布偶3件
111白保2652號;原箱2箱,第2箱
5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枕頭1件
111白保2652號;原箱2箱,第1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