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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崑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圖樣之模型玩具8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鐘崑元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895號為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圖樣之模型玩具8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895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2年1月14日確定等情,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圖樣之模型玩具8個,經鑑定屬仿冒品,此有被害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