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天瑞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被告江天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56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564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屬實。而
本件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鑑定結果均係未經告訴人即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3月13日北普竹字第112101202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單號碼:CX 110J1P9079號、主提單號碼:297–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0J1P9079號)、快遞貨物照片3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12月12日北竹儀(2)字第1110002956號傳真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註冊號第00000000號)、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暨相關商標註冊資料、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2月14日北普竹字第1121006927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2月21日北普竹字第1121008494號函等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