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陳永誌
陳永葑
陳永堅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0 樓
上三人之共同
被 告 林鋅澤
林長安
宥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被告之
法 定 代理人 劉安琪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2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