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77號
原 告 王葉凱
被 告 曾忠煌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告 李○原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健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朱學瑛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