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7號
原 告 康閎洋
被 告 林君辰
被 告 恆亞交通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鎮區○○街0段00 號0樓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