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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5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1號
原 告 李明瑋
被 告 何俊南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被告因被告何俊南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