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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易字第 36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6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文興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196、2584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姜文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姜文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玫瑰公園大貴區管理委員會支出請款申請單、匯款單據、被告庭呈112年9月15日匯款申請書、本案社區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姜文興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罪數:
  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112年8月2日止,接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應支付予廠商之款項之行為,均係利用同一職務上機會,於密接延續之期間實施,犯罪手法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派駐本案社區擔任總幹事期間,未能克盡職責,
  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款項,損及管委會之財產法益,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無可取,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侵占金額、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第5頁),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將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4至9所示侵占之款項全額或部分償還予各該廠商(詳下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查:被告為本案犯行所侵占之款項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0,162元,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起訴書附表)編號3的部分我還沒有付錢補齊,編號9的部分我有先付了13萬5,715元,剩下5萬元,我之後又補齊2萬元給三星裝修公司,其餘還有3萬元沒有補齊。其他編號廠商的錢我都已經還回去了,是用我自己的錢,但以管委會的名義匯還給廠商等語(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且本案社區管理委員會現任主任委員紀志良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目前暫時沒有廠商跟我們請款等語(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是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被告上開所述為可採。從而,被告犯罪所得66萬0,162元扣除上開已償還之數額後,尚餘犯罪所得7萬8,500元(計算式:48,5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3】+ 30,0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9,扣除已付135,715元、20,000元】=78,500元)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上開被告已自行歸還廠商部分,已可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偵查起訴,檢察官陳冠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8196號
                  113年度偵字第25841號
  被   告 姜文興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姜文興前為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讚公司)聘僱之員工,自民國109年起至112年8月12日間,經勤讚公司派駐至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至160號「玫瑰公園大貴區社區」擔任總幹事,負責保管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財物、將社區應支付予廠商之款項匯入廠商帳戶中等事項,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11年1月至112年8月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未將如附表所示、應匯至廠商帳戶款項匯予廠商,而係將該等款項匯入其姪子賴孝哲(所涉侵占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此方式將該等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66萬162元侵占入己。嗣因該社區住戶謝瑞生於112年8月間接任管委會主委時,發現社區帳戶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曾有匯往賴孝哲帳戶之紀錄,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謝瑞生、該社區住戶劉永賢訴請本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姜文興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⑴被告坦認曾於109年至112年8月12日擔任上開社區總幹事,負責領社區帳戶內款項匯予廠商。
⑵被告坦認曾將如附表所示、本應匯予廠商之款項匯至同案被告賴孝哲華南銀行帳戶。
2
告訴人謝瑞生於偵訊中之指訴
被告擔任社區總幹事,職務內容包括拿取款憑條至銀行領社區帳戶現金、領現後匯款給廠商。
3
玫瑰公園大貴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112年綜合服務契約書
本案社區與勤讚公司簽訂契約,約定由勤讚公司提供常駐、建築物管理服務、派駐總幹事等人員等服務。
4
111年1月10日匯款單據、本案社區金融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同案被告賴孝哲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如附表所示款項曾匯入同案被告賴孝哲華南銀行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被告本於同一犯罪動機,侵害同一類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法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彭馨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易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匯款日期
金額
應匯款之廠商名稱
1
111年1月10日
17000
不詳
2
112年1月6日
101031
日立永大電梯公司
3
112年1月6日
48500
古吉企業社
4
112年3月1日
17000
陳興榮
5
112年4月14日
101031
日立永大電梯公司
6
112年5月2日
93885
阿克斯科技公司
7
112年6月2日
82000
綠水企業公司
8
112年7月5日
14000
立佑機電公司
9
112年8月2日
185715
三星裝修公司
總計

66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