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韋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4673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4057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柯韋良
持有第一級毒品,處
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貳拾伍包均
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證據部分再增加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㈡
證人即被告之兄柯韋志之警詢證詞(偵卷第7頁至第8頁)。
㈣扣案物照片2張(偵卷第15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6日17時30分前之某時許,至112年3月6日17時30分許
為警查獲時止,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係於同一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揭規定,應屬犯罪行為之繼續,僅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一級毒品,並使家人擔心(見偵卷第7頁至第8頁,證人柯韋志警詢筆錄),實有不該。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扣案物為殘渣袋25包、時間長短、高職肄業之
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第15頁個人戶籍資料之教育程度註記)、家庭經濟狀況、
犯後始終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物品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25包及注射針筒3支,有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2張在卷
可稽(偵卷第12頁、第15頁)。
㈡其中殘渣袋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在卷
可佐(見偵卷第第1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㈢至於注射針筒3支,未檢出任何毒品反應(詳前開臺北榮總鑑定書),爰不
宣告沒收,另由檢察官為
適法之處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粘鑫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
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
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112年度偵字第64673號
被 告 柯韋良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韋良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6日17時30分許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數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持有之。
嗣於112年3月6日17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經警獲報有燒炭之情勢而前往察看,並當場扣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25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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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 院112年5月23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各1份 | 被告遭扣得之殘渣袋,經鑑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又扣案之殘渣袋25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