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簡字第 15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9565號、113年度偵字第152號、第152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審訴字第458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乃碩犯如本判決附表1-1、3-3、四-1、A-1之罪,各處如本判決附表1-1、3-3、四-1、A-1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乃碩於本院訊問程序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補充如判決附表1-1關於附件附表1是否已和解之欄位。
 ㈢補充如判決附表3-3關於附件附表3-1是否已和解之欄位。
 ㈣補充如判決附表四-1關於附件附表四是否已和解之欄位。 
 ㈤補充如判決附表A-1關於附件附表A是否已和解之欄位。
 ㈥補充被告於114年4月1日訊問程序提出被告針對如起訴書附表1-1、附表3-3之還款情形。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1-1、附表3-3編號4、6、7、10、12、18至23、25、27、附表四-1編號4、5、13至19、23至28、30至3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第342條第1項背信、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其餘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保險文件之行為,均為後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涉犯業務侵占、背信、行使偽造私書等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被告侵占如附表1-1、附表3-3、附表四-1、附表A-1所示之數被保險人之款項、行使如如附表1-1、附表3-3編號4、6、7、10、12、18至23、25、27、附表四-1編號4、5、13至19、23至28、30至31「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欄位所列之數偽造之保單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被告於本案犯行後,被告於案件發生後,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前自首犯行,曾就如附表1、附表3-1、附表四「是否符合自首要件」欄位「是」所示之犯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或本署檢察官為自首,並接受裁判,有112年5月24日刑事自首狀1份在卷可參(見臺北地檢112年度他字第5700號偵查卷第3至6頁),被告雖漏未將起訴書附表A之被保險人林彥穎整理於偵查中提出侵占保費明細內,且於113年1月20日始向新北地檢署補充起訴書附表3-1編號25之受害保戶李維婷、張仁杰,以及於112年9月11日始補充陳報如附件附表3-1編號27之受害保戶周素連,公訴意旨就前開被害人部分不符合自首要件,惟被告於112年5月24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自首之初,即係就被告110年12月1日起至112年5月間任職於富珵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所侵占之全部保費及偽造保單等不法犯行,提出自首,本院認被告所有犯行均符合自首之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職於第一產物公司、富珵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從事招攬保險業務及代收取保之工作,透過車行轉介辦理車輛保險業務,向附表1-1、3-3、四-1、A-1所示之被保險人,收取如附表1-1、3-3、四-1、A-1所示之保費後,未將保費繳至保險公司用以投保,而係侵占入己作為私用,為免被保險人發現上情,冒用第一產物公司、明台產物公司名義,以小畫家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產物公司、明台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汽車保險批單、汽車保險報價單等不實文書,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如附表所示對應之各被保險人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被保險人、第一產物公司、明台產物公司,辜負被保險人等之信賴及託付,不僅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並損害如附表所示之被保險人及告訴人等之利益,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罪之動機、目的為供稱因個人財務問題,手段,犯罪時間,侵占之金額及如附表1-1、3-3、四-1、A-1所示之被保險人、告訴人等所受損害程度,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序,目前從事餐飲業,月收入大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無需要撫養之人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及其自首及坦承犯行,並已與本判決附表1-1、3-3所示被保險人是否和解欄勾記為「是」之被保險人及附表四-1之普羅貝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貝斯公司)就全案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1-1、3-3、四-1、A-1主文所示之刑,並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暨另審酌被告所犯之行為態樣、手段如出一轍,各項犯行間之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所侵害法益性質及犯罪時間相近、反應之人格特性及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罪刑相當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以資懲儆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知坦承犯行,認尚有悔意。其已與大部分之被保險人等和解或賠償損害,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科刑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確實知所警惕,記取教訓避免再犯,認本案緩刑尚有附負擔之必要,參酌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公庫支付10萬元。被告若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併予敘明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固有如附表1-1、3-3、四-1、A-1所示之犯罪所得,然查,查被告業與本判決附表1-1、附表3-3所示是否和解欄勾選「是」之被保險人等及就附表四-1,被告與普羅貝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1,492,428元就全案達成和解;另就附表A-1部分,被告雖未與告訴人林彥穎達成和解,惟就侵佔金額已全數償還予告訴人林彥穎。另就被告就附表3-3部分,未與被保險人達成和解部分,屬其各次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被害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刑法就沒收之規定全盤修正,並明定除現行法中有特別規定而依特別規定外,不再適用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回歸一體適用刑法。又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參諸立法理由係為藉由沒收該等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以預防並遏止犯罪,賦予法官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有無沒收必要。但於有特別規定者仍應優先適用。是關於偽造之署押,刑法第219條既已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自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又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於附表1-1、附表3-3、附表四-1所示偽造文件,已提出交付於如附表1-1、3-3、四-1所示之被保險人,非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提起公訴,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1
編號
車號
被保險人名稱
保戶交付保費日期
保費金額
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
被害人有無警詢筆錄、委託他人提告
是否和解
宣告刑
1
AKQ-6750
林昱任
110年、111年間
32,122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林昱任於112年7月13日,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3-3
編號
車號
被保險人名稱
保戶交付保費日期
繳款方式
保費金額
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
被害人有無提告
是否和解
宣告刑
1
BEJ-1128
林柏璁
111年12月16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57,000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7,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AZX-3392
劉偉
112年4月7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6,500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ANK-3179
吳杰睿
112年4月7日
同上
6,500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BPS-5088
郭根佑
111年5月14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30,200
有(被證6第1、2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保險費收據
郭根佑未提告,第一產物就被告此部分涉犯之偽造文書罪嫌於112.5.24向本署提告(112他5550)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ALZ-2828
游庭瑜
111年7月12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1,513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1,51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ARZ-6988
翁楚堯
111年12月28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63,743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請款憑證、汽車保險單、保險報價單
翁楚堯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3,74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BQQ-3002
鄭皓天
(林夢君)
111年6月20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17,028
有(113偵1524)明台產物公司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及保險標的物表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366-NFJ
王禎佑
110年1月22日

不詳
(被告與王禎佑商談之和解金額為15,000)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BBC-8722
方柏昇
112年1月17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9,900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BLB-6809
余政坤
111年6月1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6,600
有(被證6第3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批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AAN-2128
官家詠
111年5月31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5,441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AJU-3131
林沂蓁
111年8月18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8,980
有(被證6第4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9155-T6
許明勝
111年6月29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610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BNP-0012
李士宏
112年4月18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9,985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3125-YA
李柏翰
112年4月23日
現金支付
18,767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936-HS
葉峯花
111年8月27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928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2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6922-T2
庠樂實業有限公司
111年8月1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7,000
代理人呂孟澔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告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7,000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RDX-3777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21日
客戶匯款至第一產物帳戶,第一產物再以現金支付98815與被告
98,815
有(被證6第5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報價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ATE-7860
Shabbir
111年6月19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40,520

有(被證6第6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SHABBIR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5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BRB-5925
林紘申
不詳

不詳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BLJ-9663
王燕軍
112年3月
現金
6,000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BQX-6327
慶鴻金屬有限公司
111年9月
現金
39,124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慶鴻公司負責人張瓊惠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0819-ZS
慶鴻金屬有限公司
111年12月
現金
6,249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慶鴻公司負責人張瓊惠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ATD-7299
張李素苓、張明華
111年2月
現金
14,177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BFZ-7175
李維婷、張仁杰
不詳
現金
4,000
有(112偵79565)汽車保險單
張仁杰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BFY-7779
程昭清
不詳
現金
6,687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AND-0623
周素連所有、郭巽皓使用
111年3月
現金
8,555
有(113偵152)保險報價單
郭巽皓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55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1
編號
車號
被保險人名稱
保戶交付保費日期
繳款方式
保費金額
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
有無委任普羅貝斯公司提告
是否和解
宣告刑
1
BAS-8858
彭香妹
不詳

28,388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BRE-2922
鉅晟機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不詳

36,079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BQS-0579
普羅貝斯公司
111年7月27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1,666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BGM-1628
普羅貝斯公司
111年8月26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1,432
有(112他5550)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BNE-0505
周浩駿
111年7月29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46,901
有(113偵1524)保險報價單、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BGM-3366
黃筱芳
不詳

40,483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BNE-9123
陳東陽
111年9月22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9,250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BNE-8851
宇珅活動有限公司
111年9月26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7,342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BNE-8830
黃子龍
111年9月28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40,330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RCH-8666
逸成科技有限公司
111年10月11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78,069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BBP-5799
李素女
111年10月24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7,574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BSL-8777
林藝婷
111年11月11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6,086
有(被證6第7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BGM-7710
張嘉峻
111年11月29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45,461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BLK-3827
王牧絃
112年1月5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25,669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BQX-0057
樟源工程有限公司
112年1月10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64,629
是,有報價單(無第一產物公司名義)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BQX-7080
豐升世豈燈光音響有限公司
112年2月29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5,904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5598-S5
尚敏
112年2月29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19,415
有(被證6第8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ASN-6600
張愷寧(廖偲㚤)
不詳

14,177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BRP-6992
上晟有限公司
不詳

56,713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BSL-9119

謝國隆
不詳

6,687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BFS-0726
陳志涵
112年3月27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25,515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BLL-0309
陳品妤
112年3月27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27,797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7609-MG
普羅貝斯公司
不詳

4,925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BPK-2292
張郁琪
112年3月15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6,979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BRC-1318
許沛晴
不詳

0
有(被證6第9至37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A-1
編號
車號
被保險人名稱
保戶交付保費日期
保費金額
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
被害人有無警詢筆錄、委託他人提告
是否和解
宣告刑
1
BKJ-2626
林彥穎
112年3月28日
39,351
未提出符合程式之委任狀提出告訴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9565號
                   113年度偵字第152號
                   113年度偵字第1524號
  被   告 陳乃碩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乃碩前於民國102年10月至110年11月30日任職於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產物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於110年12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任職於富珵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下稱富珵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於前開任職期間,均從事招攬保險業務及代收取保費之工作,為富珵公司處理保險業務之人。陳乃碩明知其不得經手保費,應讓保戶直接將保費匯至保險公司提供之匯款帳戶或以信用卡授權支付,且於陳乃碩任職於富珵公司期間,陳乃碩應將招攬之保險業務透過富珵公司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保險公司會因此支付富珵公司固定比例之佣金,而富珵公司與其他保險公司間穩定往來的業務配合關係、富珵公司之保險業務員是否能誠實執行業務,亦會影響其他保險公司日後決定是否繼續與富珵公司來往之重要因素,若擔任富珵公司保險業務員之陳乃碩有侵占保費之舉,將使富珵公司無法收取應得之佣金,並極有可能失去與其他保險公司合作之機會,因此造成富珵公司之損害,陳乃碩明知前情,竟仍因自身經濟狀況因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背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0年至112年間,透過車行轉介辦理如附表1、附表3-1、附表四、附表A所示之車輛保險業務,陳乃碩直接向被保險人或透過不知情之車行人員向如附表所示之被保險人,收取如附表所示之保費後,未將該等保費繳至富珵公司或其他保險公司用以投保,而係侵占入己作為私用,陳乃碩為免部分被保險人發現上情,甚而冒用第一產物公司、三井住友海上集團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台產物公司)之名義,在富珵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3辦公室內,以電腦設備應用程式小畫家偽造如附表所示第一產物公司或明台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汽車保險批單、汽車保險報價單等不實文書,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如附表所示對應之各被保險人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被保險人、第一產物公司、明台產物公司,富珵公司亦因此受有金額不詳之佣金損失、第一產物公司因此暫停與告訴人富珵公司合作等不利益。
二、案經張乃碩自首、第一產物公司、富珵公司訴請偵辦、如附表所示之人訴請如附表所示之機關報告偵辦。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乃碩於偵訊中之供述及自白
⑴被告坦認曾以電腦設備應用程式小畫家製作虛偽之保險文件之事實。
⑵被告將向被保險人收取之保費侵占入己,用於還債之事實。
2
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張愷寧於偵訊中之指訴
⑴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張愷寧為普羅貝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貝斯公司)之店長,曾透過被告投保。
⑵普羅貝斯公司會將汽車保險業務轉請被告處理、辦理承保事務。
⑶係因被害人林彥穎(如附表A編號1所示之保戶)向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張愷寧要保單,被告拖延未給,被害人林彥穎直接聯繫被告後,發現被告並未投保之事。
3
告訴代理人黃尚雄於警詢、偵訊中之指訴
⑴依照富珵公司作業流程,被告不得經手保費。
⑵被告未將承保之保戶透過告訴人富珵公司轉至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導致告訴人富珵公司金額不詳之佣金損失、第一產物公司暫停與告訴人富珵公司合作等不利益。
4
⑴告訴人張仁杰於警詢中之指訴
⑵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保險單號碼:1056第L00000000)
⑶被告偽造之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保險單號碼:Z000000000)

(請參112偵79565卷)
告訴人張仁杰就附表3-1編號25所示BFZ-7175號車輛投保後,發現新續保的保單與舊保單紙張有差異,經向保險公司客服人員、被告詢問後,始發現遭被告詐欺,受有損失4,000元等情
5
⑴告訴人郭巽皓於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郭巽皓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
⑶偽造之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報價單(被保險人:周素連,任意報價單號碼:Z000000000)

(請參113偵152卷)
⑴告訴人郭巽皓就附表3-1編號27所示車號000-0000號車輛於112年3月21日向被告投保、匯款8,555元至被告中國信託帳戶後,告訴人郭巽皓於112年5月間去驗車時,發現該車輛沒有保險等事實。
⑵被告傳送虛偽之第一產物報價單予告訴人郭巽皓之事實。
6
證人呂孟澔於警詢中之指訴
如附表3-1編號17所示庠樂實業有限公司曾向第一產物公司投保之事實。
7
告訴人林昱任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林昱任曾交付如附表1編號1所示款項與被告之事實。
8
⑴告訴人翁楚堯於警詢中之指訴
⑵虛偽之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請款憑證、汽車保險單、保險報價單
⑴告訴人翁楚堯曾匯款如附表3-1編號6所示款項予被告之事實。
⑵被告曾交付告訴人翁楚堯虛偽之第一產物公司保險文件之事實。
9
⑴被害人鄭皓天於警詢中之陳述
⑵虛偽之三井住友海上集團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⑴被害人鄭皓天透過車行業務員林鼎鈞向被告投保汽車丙式保險,匯款如附表3-1編號7所示款項之事實。
⑵林鼎鈞傳送虛偽保單予被害人鄭皓天之事實。
10
⑴告訴人Syed Abdul Shabbir於警詢中之指訴
⑵虛偽之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⑴告訴人Syed Abdul Shabbir曾透過車行業務員林鼎鈞交付如附表3-1編號19所示保險費用之事實。
⑵告訴人Syed Abdul Shabbir曾取得虛偽之保單文件
11
⑴告訴代表人張瓊惠於警詢中之指訴
⑵虛偽之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⑴告訴人慶鴻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鴻公司)曾就如附表3-1編號22、23所示車輛透過巨頂車業投保、支付如附表所示保費之事實。
⑵告訴人慶鴻公司曾取得虛偽之保單文件。
12
112他5550卷被證6:
⑴偽造之被保險人郭根佑、林沂蓁、Syed Abdul Shabbir、林藝婷、尚敏、許沛晴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單;
⑵偽造之被保險人余政坤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批單;
⑶偽造之被保險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普羅貝斯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報價單。
被告曾將如附表3-1所示虛偽保險文件交付保戶之事實。
13
113偵1524卷內偽造之保險文件
被告曾將如附表四所示虛偽之保險文件交付保戶之事實。
14
⑴被告與林夢君、王禎佑、李柏翰、巨頂輪胎行簽定之和解書、協議書
⑵被告與普羅貝斯公司簽定之和解書

(請參112他5550被證8、112他7505被證4)
⑴被告曾就如附表3-1編號7、8、15、21至26所示車號車輛,與林夢君、王禎佑、李柏翰、巨頂輪胎行簽訂和解書、協議書。
⑵被告曾就如附表四所示車號車輛,與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普羅貝斯公司簽訂和解書。
15
被告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被告曾以其中國信託、永豐銀行帳戶
收取如附表所示之部分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第342條第1項背信、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保險文件之行為,均為後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涉犯業務侵占、背信等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被告侵占如附表1、附表3-1、附表四、附表A所示之數被保險人之款項、行使如附表3-1、附表四「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欄位所列之數偽造之保單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本案犯行後,曾就如附表1、附表3-1、附表四「是否符合自首要件」欄位「是」所示之犯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或本署檢察官為自首,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請審酌被告為填補自己之經濟缺口,利用其職務之便侵占本案款項、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造成本案被害人權益受損,然其犯後曾自首部分犯罪事實,且完全坦承本案犯行,並有積極與本案被保險人商談和解、賠償之舉等一切情狀,請從輕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彭馨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易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
車號
被保險人名稱
保戶交付保費日期
保費金額
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
被害人有無警詢筆錄、委託他人提告
是否符合自首要件
1
AKQ-6750
林昱任
110年、111年間
32122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林昱任於112年7月13日,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是(請參被告112年5月24日自首列表)
 
附表3-1
編號
車號
被保險人名稱
保戶交付保費日期
繳款方式
保費金額
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
被害人有無提告
是否符合自首要件
1
BEJ-1128
林柏璁
111年12月16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57000
2
AZX-3392
劉偉
112年4月7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6500
3
ANK-3179
吳杰睿
112年4月7日
同上
6500
4
BPS-5088
郭根佑
111年5月14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30200
有(被證6第1、2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保險費收據
郭根佑未提告,第一產物就被告此部分涉犯之偽造文書罪嫌於112.5.24向本署提告(112他5550)
5
ALZ-2828
游庭瑜
111年7月12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1513
6
ARZ-6988
翁楚堯
111年12月28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63743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請款憑證、汽車保險單、保險報價單
翁楚堯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7
BQQ-3002
鄭皓天
(林夢君)
111年6月20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17028
有(113偵1524)明台產物公司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及保險標的物表單
8
366-NFJ
王禎佑
110年1月22日

不詳
(被告與王禎佑商談之和解金額為15000)
9
BBC-8722
方柏昇
112年1月17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9900
10
BLB-6809
余政坤
111年6月1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6600
有(被證6第3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批單
11
AAN-2128
官家詠
111年5月31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5441
12
AJU-3131
林沂蓁
111年8月18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8980
有(被證6第4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13
9155-T6
許明勝
111年6月29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610
14
BNP-0012
李士宏
112年4月18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9985
15
3125-YA
李柏翰
112年4月23日
現金支付
18767
16
1936-HS
葉峯花
111年8月27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928
17
6922-T2
庠樂實業有限公司
111年8月1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7000
代理人呂孟澔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告
18
RDX-3777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21日
客戶匯款至第一產物帳戶,第一產物再以現金支付98815與被告
98815
有(被證6第5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報價單
19
ATE-7860
Shabbir
111年6月19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40520

有(被證6第6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SHABBIR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20
BRB-5925
林紘申
不詳

不詳
21
BLJ-9663
王燕軍
112年3月
現金
6000
22
BQX-6327
慶鴻金屬有限公司
111年9月
現金
39124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慶鴻公司負責人張瓊惠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23
0819-ZS
慶鴻金屬有限公司
111年12月
現金
6249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慶鴻公司負責人張瓊惠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24
ATD-7299
張李素苓、張明華
111年2月
現金
14177
25
BFZ-7175
李維婷、張仁杰
不詳
現金
4000
有(112偵79565)汽車保險單
張仁杰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告訴人張仁杰112年9月1日提告,被告於113年1月30日補充於附表3-1編號25)
26
BFY-7779
程昭清
不詳
現金
6687
27
AND-0623
周素連所有、郭巽皓使用
111年3月
現金
8555
有(113偵152)保險報價單
郭巽皓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
否(郭巽皓於112年7月31日報案,被告於112年9月11日補充於附表三編號25)
 
附表四、
編號
車號
被保險人名稱
保戶交付保費日期
繳款方式
保費金額
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
有無委任普羅貝斯公司提告
是否符合自首要件
1
BAS-8858
彭香妹
不詳

28388
2
BRE-2922
鉅晟機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不詳

36079
3
BQS-0579
普羅貝斯公司
111年7月27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1666

4
BGM-1628
普羅貝斯公司
111年8月26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1432
有(112他5550)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5
BNE-0505
周浩駿
111年7月29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46901
有(113偵1524)保險報價單、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7
BGM-3366
黃筱芳
不詳

40483
8
BNE-9123
陳東陽
111年9月22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9250
9
BNE-8851
宇珅活動有限公司
111年9月26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7342
10
BNE-8830
黃子龍
111年9月28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40330
11
RCH-8666
逸成科技有限公司
111年10月11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78069
13
BBP-5799
李素女
111年10月24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7574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14
BSL-8777
林藝婷
111年11月11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6086
有(被證6第7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15
BGM-7710
張嘉峻
111年11月29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45461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19
BLK-3827
王牧絃
112年1月5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25669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20
BQX-0057
樟源工程有限公司
112年1月10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64629
是,有報價單(無第一產物公司名義)
22
BQX-7080
豐升世豈燈光音響有限公司
112年2月29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5904
23
5598-S5
尚敏
112年2月29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19415
有(被證6第8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24
ASN-6600
張愷寧(廖偲㚤)
不詳

14177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25
BRP-6992
上晟有限公司
不詳

56713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26
BSL-9119

謝國隆
不詳

6687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27
BFS-0726
陳志涵
112年3月27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25515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28
BLL-0309
陳品妤
112年3月27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27797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29
7609-MG
普羅貝斯公司
不詳

4925

30
BPK-2292
張郁琪
112年3月15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6979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31
BRC-1318
許沛晴
不詳

0
有(被證6第9至37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附表A、
編號
車號
被保險人名稱
保戶交付保費日期
保費金額
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
被害人有無警詢筆錄、委託他人提告
是否符合自首要件
1
BKJ-2626
林彥穎
112年3月28日
39351
未提出符合程式之委任狀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