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王亮云
被 告 湯皓詠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中 和戶政事務所)
上列
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據此,法院就刑事訴訟
諭知不受理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之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被告湯皓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64號判決
諭知不受理,又原告王亮云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時,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併聲請若刑事訴訟部分經諭知不受理判決,仍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從而,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判決駁回,且原告此部分之訴訟既經駁回,其所提出之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