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422號
原 告 元郭秀英住○○市○○區○○路0巷00號
被 告 蔡鎮宇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
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57號判決
諭知被告
無罪在案,且原告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參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