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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 2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0號
原      告  劉梅林
被      告  李蕙妤

上列被告因113 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 年1 月22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月26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該刑事案件簡式審判筆錄1 份及附件上本院收狀戳章1 枚可佐,自認定,是依上開規定,原告所提之訴於法未合,自應駁回
三、另原告對被告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依法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係於刑事案件上訴權人(如檢察官或被告)對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時,原告亦得於該刑事案件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向刑事案件之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因本件遭駁回而受影響,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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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