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4號
原 告 柯絢琇
被 告 潘成豪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丁柏崴部分,已移送本院民事庭;余彥輝則經多次
傳喚,均未到庭,已發佈
通緝,故暫不移送,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