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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 2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7號
原      告  劉貴珠
被      告  歐陽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1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歐陽熹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