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7號
原 告 劉貴珠
被 告 歐陽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1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歐陽熹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
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
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