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琦隆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琦隆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2日以
112年度偵字第81986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並繫屬本院,經本院於同日
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嫌竊盜、侵入住宅竊盜
犯行,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
竊盜罪之可能,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1月2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因被告
另案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2月5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113年2月2日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甲)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
可參,是被告自入監執行之時起,本案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已消滅,爰依
首揭規定,自113年2月5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