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軒甫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342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3205號),改依
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軒甫被訴附表編號1部分
公訴不受理,被訴附表編號2部分免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略以:被告李軒甫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方式毀損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致令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不
堪使用,
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人。因認被告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之罪嫌等語。
二、附表編號1(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編號1)部分:
㈠
按案件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告訴乃論之罪於
偵查中已經
告訴人撤回其告訴者,檢察官本即依法應為
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疏未注意而仍起訴者,即屬同法第303條第1款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可供
參照。復按「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此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刑事判決意旨自明。
㈡經查:被告李軒甫前因於民國112年9月8日凌晨1時30分至同日凌晨1時42分間許,先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旁,手持自備紅色噴漆罐,朝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旁之工地大門噴塗「殺人犯蔡宏圖、蔡明忠詐騙集團」等字樣,致令上開工地大門之外觀受損而
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下稱甲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1月19日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2年12月19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6104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審理期間告訴人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113年1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此甲犯行本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甲犯行與前案另為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就被告甲犯行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此有前案本院卷封面影本、前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告訴人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日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 ㈢觀諸本件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與甲犯行之犯罪時間、地點、告訴人及毀損行為均相同,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案卷證核閱
無訛,
堪認本件附表編號1犯行與甲犯行之犯罪事實相同,而屬
同一案件,而被告與告訴人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已達成和解,告訴人於113年1月2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及其上所蓋本院收狀戳
在卷可稽。而本案卷證係於113年7月2日上午,始由新北地檢署送至本院受理繫屬
等情,有新北地檢署113年7月2日新北檢貞德113偵緝1342字第1139082643號函所蓋本院收狀戳
可按,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是否完備,依前揭說明,自應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日即本院收文之113年7月2日為斷。然本件告訴人早於113年1月2日已具狀撤回告訴,則本件在繫屬前,即已欠缺告訴之
訴追條件,自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應逕就被告被訴附表編號1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附表編號2(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編號2)部分:
㈠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
免訴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被訴附表編號2所示之毀損犯行,業經新北地檢署於112年11月1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72716號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113年1月24日以112年度簡字第6104號判處被告
拘役30日,於113年3月14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
可考,是被告本件被訴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毀損犯行,既曾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則
聲請人就被告同一毀損犯行,復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3年7月2日繫屬於本院,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應就被告被訴附表編號2部分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8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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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市○○區○○路000號旁(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工地) | |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工地(告訴 代理人-林哲正)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告訴人為「林哲正」,應予更正) |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編號1部分 |
| |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告訴代理人-曹宏榮)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告訴人為「蔡福安」,應予更正) |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編號2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