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聶正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81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406號),改行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聲請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等情。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
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
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對被告毀損案件,提出告訴,經檢察官
偵查終結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然該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等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足憑,是依上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818號
被 告 聶正明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聶正明為頂尖通運有限公司(下稱頂尖公司)派駐於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下稱中和環球)之員工,於中和環球職司接駁車督導等職務,緣聶正明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14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中和環球側門,與中和環球經理因故爭執,竟基於毀損之犯意,駕駛頂尖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衝撞中和環球之側門,致中和環球之側門玻璃全毀、上開大客車之右方霧燈及大燈破損、前葉子板損壞、保險桿及車頭板金凹陷等毀壞,足生損害於頂尖公司及中和環球。
二、案經頂尖公司、中和環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聶正明於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頂尖公司、中和環球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2張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予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黃筵銘
林原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