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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3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玲


選任辯護人  林志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
偵字第13808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簡字
第2205號),改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王麗玲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
  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洪國宬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
  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3 款規
  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28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
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
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粘 建 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808號
  被   告 王麗玲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麗玲因積欠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債務,後由洪國宬取得債權,並持有由王麗玲所簽發,發票日:民國111年12月1日、票號TH260152號、票面金額600萬元之商業本票1紙。因洪國宬向王麗玲催討未果,洪國宬遂持上開本票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該院於112年3月31日核發112年度司票字第2141號支付命令。王麗玲竟基於意圖毀損洪國宬之債權,明知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王麗玲為避免其名下之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5樓之建物遭強制執行,竟於112年10月12日,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由,將前開房屋向案外人黃榮輝借款370萬元,而以此方式處分其財產。   
二、案經洪國宬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署偵查中自陳:我當時已經知道房子要被法拍,所以我拜託民間的人幫我忙等語,核與告訴人指訴情節相符,另有面額600萬元之本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41號支付命令、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板橋區民生段00000-00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宗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宗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