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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智訴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智識家資訊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人  王贊霖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怡汝律師
            簡晨安律師
            華奕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