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毒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宗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034、2084、3752、5454、6016號),經檢察官
聲請送
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
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
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
(一)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附表所示時、地
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
偵查中坦承在卷,並有附表所示資料附卷
可稽,被告施用毒品
犯行堪以認定。
(二)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法院裁定施以
強制戒治,而於98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79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
核屬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再犯者。
參酌被告前經送強制戒治後,仍屢犯施用毒品犯行,且另因涉犯恐嚇取財、竊盜等案件,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並羈押中,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足見其戒除毒癮及遵守法律之意志薄弱,難認其符合進行
戒癮治療之要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
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
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
所稱 「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有如聲請意旨所述,於附表所示時、地,以如聲請書
所載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於附表所示時、地為員警查獲如附表記載各次犯行(含扣得物品),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均坦承在卷,並有如聲請意旨
暨附表(含本院補充)所載各項
證據資料存卷可稽,是被告有如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各犯行之事實,均
堪認定。
(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21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本院再以98年度毒聲字第194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
迄至98年11月16日停止戒治釋放而執行完畢,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79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嗣後則無其他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參。被告於偵查中固表示希望可戒癮治療云云,惟檢察官綜合考量本案具體情形,以被告於前次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執行後,仍屢犯施用毒品案件,其戒毒意志不堅;且被告另因涉犯恐嚇取財、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並羈押中,足見其素行非佳,守法意識薄弱,難認其適合進行戒癮治療,而聲請本院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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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2月11日為警持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尿送驗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H0000000)、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 | |
| 112年3月5日22時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樓住處 | 112年3月6日10時40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 | |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5531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 | 112年度毒偵字第2084號 【本院按: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01號偵查, 嗣經該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准移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
| 112年5月7日晚上某時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樓住處 | 112年5月9日14時20分許 新北市土城區延峰街31巷口 | |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 |
| 112年7月23日22時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樓住處 | 112年7月25日為警持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尿送驗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H0000000)、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 | |
| 112年8月26日18時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樓住處 | 112年8月30日7時59分許 新北市新莊區建安街101巷3弄口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