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毒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鈞元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980、2619、2773、332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5、386、387號),聲請
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鈞元施用
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
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鈞元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一)於民國111年6月21日15時2分許、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新北市新莊區某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再燒烤吸食器藉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同署受保護管束之人,經同署觀護人室於上開時間採尿送驗結果,因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方悉上情。(二)於112年2月23日10時10分許、為同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同署受保護管束之人,經同署觀護人室於上開時間採尿送驗後,因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方知上情。(三)於112年2月2日凌晨為警方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2月2日3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遭警方查獲其持有吸食器1組,復經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結果,因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方知悉上情。(四)於112年1月2日至3日間,在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路某網咖廁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再燒烤吸食器藉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進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月4日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0段00號前,為警方查獲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820公克,驗餘淨重0.0818公克),復經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亦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五)於112年2月17日23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再燒烤吸食器藉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進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2月19日15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0號地下1樓,為警方查獲其持有吸食器1組,復經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亦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六)於112年4月20日14時24分許、為同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其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再燒烤吸食器藉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同署受保護管束之人,經同署觀護人室於上開時間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方知上情。(七)於112年5月16日15時12分許、為同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同署受保護管束之人,經同署觀護人室於上開時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因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一)同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二)同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62485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四)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62396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五)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六)同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七)同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附卷可稽,是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嫌應堪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872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嗣因違背應履行事項,復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字第436號撤銷緩起訴處分;又被告業於112年8月21日入監服刑,刑期至118年10月15日,故本件不宜再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
按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均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後,其檢驗結果均分別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犯罪事實(一)部分,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犯罪事實(二)部分,有同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犯罪事實(三)部分,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62485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犯罪事實(四)部分,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62396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犯罪事實(五)部分,有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犯罪事實(六)部分,有同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犯罪事實(七)部分,有同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洵堪認定。又被告
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或
強制戒治,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且被告業於112年8月21日入監服刑,刑期至118年10月15日,無從至醫療院所進行毒品戒癮治療,難認其符合進行戒癮治療之要件,故
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觀察勒戒,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