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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239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天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天來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對於告訴人居住安寧及社會治安產生危害,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997號
  被   告 許天來 男 7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5
            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天來於民國113年3月4日9時50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趁洪俊銓所有新北市○○區○○○街00巷0號之住處大門未上鎖之際,未經洪俊銓之同意擅自開啟洪俊銓住處之大門,無故強行進入該屋內。
二、案經洪俊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天來在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洪俊銓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監視器畫面擷取圖片數張、建物所有權狀、戶口名簿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冠輝